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9]98号 2009-03-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0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基层反映,部分纳税人由于未妥善保管原始完税凭证,无法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所得税预征率后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退税。鉴于部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完税凭证遗失的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查账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于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款抵扣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浙地税函[2009]3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未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的,按浙地税函[2009]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办理退税。 (二)不能提供原始完税凭证的,纳税人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款所属年度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证明(代开货物运输业税款预征地税机关与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属同一地税局的除外),税款预征地税机关经核对税款征收记录相符后,凭纳税人有效证件予以办理退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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