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28号 2006-02-14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按照规定加强地税部门征管的总机构新注册的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核算地统一纳税的规定。对跨市州的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地有争议的,需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向省局提出申请后,由省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0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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