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黔0281刑初194号 发文日期:2022-05-09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庆,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州市,汉族,高中文化,系贵州盘州市JY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址贵州省盘州市,现住贵州省盘州市。2021年8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陇世燕,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汇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庆及其委托辩护人陇世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2018年2月左右,贵州宏云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云博宇公司)会计何某(另案处理)为抵扣税款与被告人刘某庆联系,二人约定由何某支付手续费给刘某庆为宏云博宇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刘某庆联系上家,上家以深圳市商贝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受票单位为宏云博宇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给刘某庆,刘某庆将发票交给何某,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401904元,其中金额2052909.45元,税额348994.55元。后宏云博宇公司将上述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48994.55元。 (二)2018年12月,贵州庆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宏公司)会计何某为抵扣税款与被告人刘某庆联系,二人约定由何某支付手续费给刘某庆为庆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刘某庆联系上家,上家以贵州至顾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受票单位为庆宏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给刘某庆,刘某庆将发票交给何某,上述发票价税合计153370元,其中发票金额132215.52元,税额21154.48元。后庆宏公司将上述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1154.48元。 虚开发票罪 (一)2017年,被告人刘某庆帮彭某代办注册了贵州赢九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九歌公司),后刘某庆帮赢九歌公司记账。2018年3月左右,刘某庆向彭某提出公司利润高,整点发票来冲抵利润,彭某同意后,刘某庆联系上家,上家陆续以贵州诗扬圣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贵州慧宝酷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跃源智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受票单位为赢九歌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张、3张、2张给刘某庆,刘某庆将发票交给公司会计,上述发票价税合计1000000元,其中金额970873.80元,税额29126.20元。 (二)2017年8月,贵州安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贵州庆联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联丰公司)向赵友明购买原材料塑料颗粒制作塑料管卖给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因赵友明未开具发票,2018年7月左右,庆联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1便与被告人刘某庆联系,二人约定由张某1支付手续费给刘某庆为庆联丰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刘某庆联系上家,上家以贵州强慧盛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受票单位为庆联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1份给刘某庆,刘某庆将发票交给张某1,上述发票价税合计1050000元,其中金额1019417.48元,税额30582.52元。 (三)2018年,贵州锦易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易玻璃公司)对厂房进行扩建,但没有开具发票做成本抵扣。2019年,锦易玻璃公司的刘某与被告人刘某庆联系,二人约定由刘某支付手续费给刘某庆为锦易玻璃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刘某庆联系上家,上家以贵州森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受票单位为锦易玻璃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份给刘某庆,刘某庆将发票交给刘某,上述发票价税合计430100元,其中金额417572.83元,税额为12527.17元。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庆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1年10月25日,刘某庆的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14183元,该款于2022年4月8日移送本院。被告人刘某庆的作案通讯工具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被提取扣押,并随案移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庆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实行数罪并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庆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张某1、贺某1、张某2、华某、贺某2、彭某、刘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转办函,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关于贵州宏云博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完税的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州税务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贵州庆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卷宗,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信息,银行流水,贵州庆联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卷宗,塑料原料购销合同,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贵州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波纹管现场加工合同,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庆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370149.03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刘某庆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2480100元,情节严重,其行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庆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庆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庆的亲属代其上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被告人刘某庆及其辩护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刘某庆多次虚开发票,且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所涉公司已将税款全部补交,涉案单位已接受行政处罚,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被告人刘某庆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8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庆的作案通讯工具黑色“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唐明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艺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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