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6]13号 2006-1-20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一款“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以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提高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合理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度开始提高我省个体户业主、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现行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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