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326号 2002-12-16 荆门市、荆州市、天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关于管理费用分配方法及工资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要求对其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及工资分解方案予以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省局审核认定,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属可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机构,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度向所属单位提取68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一),准予税前扣除。对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有关规定,经省局审核,其所属单位在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二)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附件: 1.二00二年度江汉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分配计划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