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政策延期] 宁政办规发[2020]22号 2020-12-2 税屋提示——依据宁政办发[2023]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 (一)推广企业开办“一网通办”。2020年年底前,开通全区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在石嘴山市开展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整合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整合登记表单,实现“线上一网一界面、线下一窗一表单”,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具备条件的地方实现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自助打印等实现不见面办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完善“一网通办”平台功能设计,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户注册、实名验证、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验证和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其他身份凭证文件等问题,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一网通办”平台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证照共享”的目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税务、社保、统计、公积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的对接应用,企业可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云闪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下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并广泛互认。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出台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管理要求,探索统筹推进电子印章应用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注册登记制度改革 (五)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支持在吴忠市试点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模式,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便利化措施。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的,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每年对新登记经营场所按一定比例进行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开发上线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加强禁限用字词库实时维护,提升对不适宜字词的分析和识别能力。实现与市场监管总局名称库的互联共享,及时更新商标等商业标识数据,丰富对企业的告知提示内容。实行“企业承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近似名称”人工干预。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加强知名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积极依法处理名称纠纷。(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涉企生产经营审批改革 (七)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做好市场监管总局下放的五类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流程设计、政务服务系统调整、审查员培训和储备等工作。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10类产品按不同方式进行许可,对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化肥、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4类产品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对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2类产品实施“先证后核”;对危险化学品、建筑用钢筋、水泥、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4类产品继续实施“先核后证”审批。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监督企业能够稳定保持获证时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宣传解读,加强对企业申办许可证的指导,帮助企业便利取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化对认证机构活动监管,提升实施机构认证检测一站式服务能力,降低认证成本,提升认证工作效能。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和大容积冰箱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财政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将疫情防控期间远程评审等应急措施长效化。对远程评审进行双随机抽查,不断规范远程评审活动。2021年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快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继续推进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主要消费品、装备制造、新兴产业和服务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领跑者标准。引导更多企业通过国家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更高质量的标准。(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加强企业信息公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形成更加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信用中国(宁夏)”网站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升级优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功能设计,落实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政策,推动更多部门实现“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全面建立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强制退出等制度机制,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和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提高协同监管水平,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高级人民法院、宁夏税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进实施智慧监管。统筹建设全区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消除产品安全隐患。推进双随机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相关部门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规范平台经济监管行为。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创新原则,充分发挥平台经济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治作用,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规范发展线上经济。调整完善自治区网络市场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强化互联网领域监管执法,督促落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支持电商产业健康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商务厅、党委网信办、宁夏邮政管理局、银川海关、宁夏通信管理局及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承担试点任务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经费保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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