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保用品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明确“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法和条例及中央性法规均没有明确的把个人取得的劳保用品从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排除,但鉴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特殊性,很多地方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管理实践中规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扣除政策,比如非典期间很多省份规定,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05]225号)5、企业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支出,2005年度在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内按实税前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五十四条: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议您再进一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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