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2007年度购进“广西卷烟总厂”卷烟一批,现予退货,但现在该厂已发生机构改革、合并,现名称为“广西(中烟)工业公司”,我公司应该如何向税务机关索取退货证明?(我方税务部门坚持按原名称开具退货证明,但是对方税务部门不认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对贵公司购进的“广西卷烟总厂”卷烟现予退货,按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因此,贵公司应按原名称向税务机关索取退货证明。对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变更信息的记载判定业务的处理。建议对方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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