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跟进投资 第十七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五章 风险补助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八条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 (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收回投资前资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业投资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科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引导基金项目评审规程;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 (三)根据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所要支持的项目; (四)指导、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对获得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请引导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向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 (二)受财政部、科技部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财政部、科技部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经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支持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对公示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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