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企[2007]128号 2007-07-06 税屋提示——依据财企[2014]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4年4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我们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科技部 2007年07月06日 税 屋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从所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回收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的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 第六条 财政部、科技部聘请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评审;委托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 (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第三章 阶段参股 第十二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可以申请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六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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