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委托网络公司建立的网站、网页,实质为委托开发应用软件,构成无形资产的,应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的与建立网站、网页相关的制作费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文件的规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为2年。”摊销期限缩短为2年,需报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定期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属于支付给通信公司的通讯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房地产、建安业 1、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中,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对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重新调整,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作为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生产、经营收入确认时间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对营利或潜在的营利有控制权时,所得税即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适用于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的确认。 2、问: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有的以甲项目为抵押,取得资金用于开发乙项目;有的采取由其他企业担保取得资金进行开发。如何区分已发生的利息费用是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首先,应当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是专门为建造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而借入的款项,按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规定,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贷款的用途,可以据此判定相关的借款利息应当资本化的对象。其次,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停止时间,可比照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3、问: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按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所得税是否也最终清算? 答: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开发项目。? ??要特别说明的是,企业所得税只有在企业这一纳税主体终止经营活动,办理注销登记前需要就其清算所得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产品结转收入后,按规定计算计税成本在税前扣除,不存在按项目清算问题,不能与土地增值税混淆。 4、问:按预售收入计算的税金及附加是否可以扣除? 答: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在按预计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时,允许扣除与预售收入相关的实际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应做好相关的备查,防止因计算调整差异带来的重复扣除情形。 5、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的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1)若企业2007年收取预售收入,2008年度1月份完工,是否可以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2)若企业在2007年度取得预售收入,当年度完工,是否将该成本对象预收房款全部转收入?(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结转收入时成本应如何配比结转? 答:3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取得了预售收入具备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标志之一的,应在纳税年度汇缴前将开发产品相关的预售收入结转营业收入。开发产品在2007年取得预售收入,2008年1月具备完工条件,应在2008年1月结转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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