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产品具备了完工条件之一的,应将预售收入结转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分清未完工开发产品和完工开发产品的界限。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属于预售款,在具备完工条件时,结转营业收入,并配比结转计税成本。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完工开发产品的,应按31号文件的规定与合同约定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并配比结转计税成本。 6、问:企业拟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某公司,若投资的该项非货币资产未经税收上确认,被投资企业是否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并计提折旧或摊销成本?如果该项非货币资产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偏高,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调整?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对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独立计算财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评估价值税前扣除折旧,摊销价值。对交易双方的不遵循独立企业原则进行的交易,价格明显失之公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三、核定征收 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对部分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2008年核定征收时应如何掌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下发后, 2008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按新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 2、问: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在核定征收年度,其实际核算无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不能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或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核定征收年度亏损。对由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查账征收年度取得的盈利可以用来弥补除核定征收年度外的亏损。核定征收年度应作为计算实际弥补亏损的年度。 三、税收优惠 1、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怎么过渡执行? 答:《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2、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就残疾人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重新进行了部署,我局控管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应如何具体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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