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7]172号 1997-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地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2.依据鲁地税函[2006]1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个体户业主本人的费用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每月人均不超过550元的,可据实扣除,超过550元,按550元扣除。 二、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条款废止]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可在三年内均衡扣除。 四、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对发生的修理费用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和价内外基金,属于国务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据实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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