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503号 转发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0-0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信用社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报市联社按规定审批后分别列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七、经济案件造成损失的核销

  信用社发生被侵占、挪用、盗窍、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损失,按规定报税务部门审批核销。

  八、呆帐贷款按《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认定。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并经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贷款或借款人营业执照1年以上没有年审,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可由市联社确认,并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作为呆帐贷款处理。

  九、抵债资产。除土地使用权、营运的士车牌照使用权等无形之资产外,其他有形产可作为抵债资产。

  十、营业外支出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信用社用于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按税务法规有关规定列支。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是指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为了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税法限定捐赠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也就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〇〇〇年十月八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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