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75号 2000-10-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校办企业,其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后,可免征增值税。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控台帐,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校办企业免征增值税情况汇总填写“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征、退、免税统计表”上报市局。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对现有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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