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是专门针对外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我们认为该文完全可以并在财税[2008]1号中一并体现,这里再单独发文,会破坏税收文件一体性的感觉。另外,该文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底以后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这事实上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否定,也不符合“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另外象国税发[2008]52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本身就属于国家产业优惠政策,自财税[2008]1号文下发后,该优惠政策予以停止本是情理中事。我们觉得完全没有必要再次下文,以免不必要的引起其他优惠政策未专文禁止,而对其是否失效产生歧义。 浙地税函[2008]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福利费的政策自然是国税函[2008]264号的地方版,无甚可说。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就涉及到相关的经济法知识,根据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适合1997版的《合伙企业法》。因为当时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一般只能是自然人,而只有在2006版的《合伙企业法》中才允许法人组建合伙企业。但财税[2000]91号文所界定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自然有效。根据所得税法理精神,自然人根据财税[2000]91号界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法人组织自然要并计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浙地税函[2008]16号只是对其予以明确,不能凭此认为就是税法的空白点。此外,浙地税函[2008]16号还规定“对企业因发票未到等原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的规定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和存货,可以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这个问题事实上是对广大实务工作者的一种默许,因为每年汇算清缴时,不论是企业财务部门还是中介机构一般都界定为汇算清缴截止日前取得发票为最后日期。这个日期事实上与《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谓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些许差别,一般而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截止日期往往早于汇算清缴截止日。 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文件相对来说并不重要,基本属于一些常识性的问题或局限于某些特殊行业。前者如国税函[2007]1272号《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只是明确了“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关于互保合同,在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总额以内部分,应认为与其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超过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所提供的贷款总额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些内容严格意义上说早在国税发[2000]84号文中就已明确。这里再次发文重复,实无必要,这种函件完全可以通过口头答复的形式解决。后者如财税[2007]27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主要明确了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发生损失大于上述计提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些产业扶持政策力度可见一斑。 另外,就是因四川汶川地震导致下发了财税[2008]62号《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252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这些内容针对的时空领域都比较强,谈不上重要。 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国税函[2008]576号《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8]55号《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都曾专文论述过,这里就不再展开。国务院第519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财税[2008]65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都是根据第85号主席令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税减除费用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的配套文件。只不过目前人大法工委、清华大学的教授、知名的民营企业家都在呼吁上调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税法的修改可能又以摆上相关职能部门的案头,所以这些文件的过渡性实在是过于强烈。当然我们宁可不加薪,不提高个税起征点,也不愿看着物价飞涨。国税函[2007]1145号《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到手已是2008年了所以也并在此处。“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恐怕绝大多数售房者的房屋原值凭证都该消失了,这种政策所放的口子未免就有些过。 关于流转税与其他小税种的相关税收文件由于均比较直观,也无甚争议,仅在这里提供目录,可通过搜索引擎检索。 增值税: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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