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电商直播逐渐成长为一股重要的新经济力量。特别是在今年疫情防控的背景下,电商直播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线下消费的不足,起到了扩内需、促消费的作用。因行业特点,电商主播的收入也相对多元灵活,因此,这一群体的涉税风险和纳税信用管理也值得关注。 目前,电商主播分为“个人主播”和“签约主播”(或“工会主播”),“签约主播”一般作为直播平台的员工,领取工资薪金或者按此领取劳动报酬,其个人税收风险较小。在这里,笔者仅探讨与直播平台没有固定契约关系的“个人主播”,从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角度探讨改善自然人税务管理和服务。 01、自然人主播的税务监管瓶颈 “快手双11主播带货top50终极榜单”显示,2020年“双11”期间,排名前50的主播人均带货量达1.4亿元,可观的销售量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隐忧。 从税收管理的实践层面看,税务部门目前还较难以准确掌握自然人主播的收入。“直播带货”运营模式背后是灵活多元的经济模式,其法律关系则包含网络购物邀约、广告代言、销售提成等多重内容,其产业链条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其中,自然人主播的收入构成有多个层次,既有直接来源于品牌方、消费者的,还有部分与直播平台“分享”的,这些原始、全面、复杂的交易数据均掌握在直播平台手中。 从法律层面看,目前尚缺乏对于自然人主播的制度约束。目前,与“直播带货”关系最直接的法律是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而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难以与之有机衔接,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税收征管属地判定难。对于主播来说,手机就是“柜台”、手机就是“舞台”,其背后大大小小的直播平台经营地址流动性强、经营地址隐蔽或存在多个地址,有逃避税收管理的风险。 二是处罚性规则执行难。根据《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负有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但对于税务部门来说,这条规定没有对应的税收措施,没有介入执行的依据和途径。 三是检查手段有待完善。税务检查的方式主要是查阅纳税人的账簿资料、实地检查经营情况、查询存款账户等,这些方式对于大数据时代的主播来说仍显不足。 02、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年~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税务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现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适用于企业,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管理缺乏明确、统一的要求。以自然人主播为代表人群,监管“堵点”主要在于数据“壁垒”和自然人较低的税收遵从度,未来应紧密结合自然人的行为特点,建立起数据基础更广泛、激励处罚更灵活、制度规定更简明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这既契合柔性执法的趋势,也符合自然人税务监管的现实需求。笔者认为,对于新经济业态,既要审慎监管又要强化风险意识。面对产业发展带来的监管新问题,税务部门应主动应变,寓管理于服务。面对以主播为代表的有较高灵活性收入的自然人纳税主体,笔者认为可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推动形成税收共治新局面。 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要以数据共享为基础。织就数据之网是开展个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第一步。税务部门要以下步税收信息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实现数据共治共享,更全面获取自然人涉税数据。自然人经济交易半径广阔,经济数据零散隐蔽,税务机关要积极融入“数字政府”的建设,拓展与各部门数据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多方向延伸数据获取“触角”,建立起第三方涉税信息管理模式,形成强大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议探索推行“数字身份证”,让个人身份识别代码成为线上活动的识别码,实现线上经济往来的有迹可循,便于税务部门即时提取涉税相关经济数据,并通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有效对接,嵌入纳税数据填报模块,快速进行涉税风险识别、智能分析自然人涉税风险。 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应坚持分级分类原则。从纳税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等多个维度开展自然人纳税申报情况综合评价,施行自然人纳税积分制度,对自然人纳税信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个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运用,让个人纳税信用成为重要的社会征信指标。对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可进一步探索“一体化”的个人征信指标,将纳税信用作为个人征信综合积分的指标之一,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对于积分高的自然人,不仅在涉税服务上“一路绿灯”,还可在其他社会活动中享受更优待遇,如提高落户积分、放宽贷款要求、优先享受市政服务等。同时,分类处理自然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对于严重影响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可根据积分的动态调整结果,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出入高档场所、限制开展经营活动等措施进行处罚。 随着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演进和创业就业渠道的不断拓展,建立健全个人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要制度环节,需要统筹多方力量,系统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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