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4]34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17
摘要:各地市局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见附件四)的要求划解省级社保费及利息,并传递有关资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粤地税发[2004]348号      2003-1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社会保险实行精细化管理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保费征管,提高效率,确保省级社保费及进征收入库,现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央驻粤行业单位的社保费,由原委托广州市地税局统一征收改为委托各市、县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同时,对省级社保数据的传送、交换的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省级社保费必须通过省级社保地税接口系统进行传送和交换数据,各地必须按照《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见附一)和《省地税局与各地市地税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见附件二)的要求,做好省级社保费的征收工作,按时交换有关数据资料。

  二、从2005年1月起,省级社保费应征数据由省地税局每月通过网络传送各地级市地税局实行属地征收,各地不再接受省社保基金管理局传递的应征数据(2005年以前的欠费数除外)。

  三、各地市局归集当月征收的社保费实收数据,分四次(即5日、10日、15日和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使用地税网传送到省地税局,并于每月30日前填制《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见附件三)送省局。

  四、各地市局严格按照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03号,见附件四)的要求划解省级社保费及利息,并传递有关资料。

  五、经与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协商决定,从2005年1月起,原各地市局按照《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403号)要求,于每月30日前应交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的开具给各缴费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缴费专用收据、划解财政专户的划款凭证等有关征收票据改为寄送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

  1.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方案;(略)

  2.省局与各地市局省属社保数据交换要求;(略)

  3.省级社保费征收情况表;(略)

  4.粤地税函[2001]503号 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划解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1]503号      2001-10-16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佛山、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研究商定,为确保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现对我省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划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7月份起,改变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划解方式,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将本市各征收分局组织征收的省属单位的养老、工伤和女工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按险种汇总后直接划入以下指定的财政专户。

  (一)帐户3602000909005388993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二)帐户3602000909006020001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三)帐户3602000909006021825核算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生育保险基金。

  上述三个帐户的收款单位均为“广东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均为“广州市工商银行北京路支行”。

  二、原“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省直社保费待解户”帐户已停止使用。

  三、今年己征收的7至9月中央、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请各市接通知后马上划解。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统一缴入国库前,征收的省属及部队驻粤单位社会保险费每月分两次划解,第一次为当地征收期结束后5日内,第二次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划解清单(或缴款汇总凭证)一联当地存查,一联交省社保经办机构记帐(按《关于省社保局直管非驻穗单位社保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403号)的要求附有关单位及个人缴费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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