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5〕5号 2005-01-1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税[2015]19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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