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6年情报交换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141号 2006-04-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我省国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反避税工作向纵深发展,切实使税收情报交换服务于组织收入工作,现将2006年情报交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与税收协定缔约国之间税收征管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国际税收日常征管工作质量和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也是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应履行的义务,因此,做好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既有保护国家税收主权的现实意义,也有树立和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政治意义。2006年全省各地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领导,合理配备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有一定英语读、写能力的同志负责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国际税收情报的收集、核查、提供机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2006年省局将加强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把各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完成质量情况作为重点在全省进行通报。 二、2006年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重点。2006年在继续做好国际税收自动情报的收集、制作、提供和外来自动、专项情报核查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反避税工作的需求,重点做好国际税收专项情报的请求工作,结合日常国际(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做好国际税收自发情报的收集、制作、提供工作,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成效反映在税收收入中。 三、2006年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安排。2006年要按照总局在广西召开的全国国际(涉外)税收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充分利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渠道,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发现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现对税源的精细化管理。 (一)按照对等互利的情报交换原则,加强对外自动情报工作。对外提供自动情报是取得外来情报的前提,2006年在继续向美、日、韩提供自动情报的同时,增加向加拿大、澳大利亚提供自动情报。在自动情报的收集方面要提高情报意识,注意从售付汇开具税务凭证等环节收集美、日、韩、加、澳居民从我国取得各项收入的情报。并在制作自动情报的同时,注意对照税收协定,核实税款是否做到应收尽收,免税条款是否适用正确。 各地应于2006年5月30日前用软盘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上报2005年度美、日、韩、加、澳居民取得的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自动情报,同时办理纸质文件予以说明并附对外自动情报统计表。纸质文件说明内容包括:本次报送自动情报涉及的国别、分国别情报份数及金额、分国别收入类型及份数、金额和适用协定条款、免税份数、金额和适用协定条款、情报份数及金额合计、免税份数及金额合计。 (二)积极利用对外专项情报请求渠道,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专项情报请求是我国针对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的漏洞或反避税工作的需要,积极寻求缔约国税务主管当局有针对性地提供税收征管线索,提高我国税收征管和反避税工作质量及效率的有效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国际税收征管和反避税工作需要,有意识地充分利用对外专项情报请求途径,核实跨国纳税人境外收入、对外费用支付的真实性、收集相关的交易价格及核实其真实性、相关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外方在境外相关企业的投资和控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加强征管工作的力度和增强反避税审计调整证据的说服力,提高税收征管工作和反避税工作的的效率和成功率,使之成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有力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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