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101号 2008-04-08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76号)中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的行政许可审批停止执行,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办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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