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 1】出租房屋在免租期未交房产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出租房产, 会存在合同里与承租方约定免收租金期限情况, 企业通常认为免租期间不需要交房产税,未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 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预计风险】 企业出租房产, 免租期免了租金, 但是并未免房产税, 因此无论是否约定免租期都应该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同时存在滞纳金及罚款。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有无免租期的业务, 对出租房产,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 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对未缴部分房产税应补缴。 【风险点 2】土地价值未计入房产价值缴纳房产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 少缴房产税,存在一定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预计风险】 取得土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未计入房产原值, 导致企业房产税计税基础不准确,存在少缴房产税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 0.5 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 2 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如果地价未含在房产税计税基础里,企业应补缴房产税。 【风险点 3】产权不清晰的房产未缴纳房产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企业有些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产权不清晰, 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 也未在企业账面核算, 因此企业往往未对房产缴纳房产税, 但从实际上看企业对房产拥有代管及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否则存在一定风险。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第二条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预计风险】 房屋产权不清晰时, 应由房产代管人或有使用权的人缴纳房产税。企业若因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产不明等原因逃避纳税, 则存在少缴房产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明确: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 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 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风险点 4】房屋配套设施未记入房产原值少缴房产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为了在当年多列成本, 将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费用一次性记入费用, 或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后进行摊销, 未将此类费用归集到房产原值当中, 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 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 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预计风险】 企业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费未计入房产原值的, 使得房产税的计税基数不准确,少缴了房产税,存在欠缴税金、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企业应自查房产入账依据, 是否按房屋配套设施, 凡以房屋为载体, 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 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计征房产税。配套设施未计入房产原值的,企业应调整房产原值,补缴房产税。 【风险点 5】未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使用的房产未缴房产税 【风险等级】★★ 【风险描述】 很多企业经营用房是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 按规定房产税应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 但竣工验收手续通常都比较麻烦, 往往要历时几个月到一年时间,有的工程复杂的时间会更长, 企业往往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就开始装修使用或进行出租、出借房屋, 对这种情况应自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 企业以房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缴或漏缴房产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 十九、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的规定: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预计风险】 竣工验收期限较长的房屋, 企业如果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就开始装修使用或进行出租、出借房屋, 如果不自使用之次月起开始计征房产税, 仍以房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缴或漏缴房产税,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法】 按规定,企业将原有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因此企业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如果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 应按规定在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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