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和“有照无证”清理工作的通知 青财会字[2021]364号 2021-03-20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4号)要求,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业务报备和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 (一)年度报备方式与报备时间 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acc.mof.gov.cn),报备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 2.持续符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等); 3.2020年度经营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业务等开展情况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 2.持续符合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相关信息; 3. 2020年度经营情况。 (四)年度报备要求 请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后按系统规定格式填写报备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及变动情况说明等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报备情况简要说明和保单复印件按系统提示进行上传。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年度报备工作,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措施,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抽调专门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细致、保质保量按时完成2020年度报备工作。报备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漏报、瞒报,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青海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和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通报,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专项检查。同时,结合年度报备工作,省财政厅将对2020年新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实地检查。 二、业务报备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后30日内,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报备签字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审计收费等基本信息”的规定,梳理基础依据,做好业务报备工作。 三、清理“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网站查证核实,部分企业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申请执业许可,请相关企业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和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未予准许,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 字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规定,于5月31日前进行整改。 逾期未整改的企业,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白银亮 联系电话: 0971-3660217 青海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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