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农户”金钥匙,打开公司农户致富门。
一、“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企业所得税优惠,此次总局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针对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公告明确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从政策层面上解决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税收问题,为农产品深度加工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应用示例
“公司+农户”这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就在于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的生产或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饲养、种植或手工作坊进行生产或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利用企业所得税免减征优惠政策的目的。“公司+农户”模式享受税收优惠,享誉全国的菊花饮品的生产、加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如江苏海星菊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生产菊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增值税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2008年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耗用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支出5.88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0.7(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0.7=13.3(万元)(4)增值税负担率13.3/200=6.65%。
方案二:2008年收购农户生产的菊花饼支付144.88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菊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菊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
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1)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4.88×13%+10×7%+3.4=22.93(万元)
(3)应缴纳增值税34-22.93=11.07(万元)
(4)增值税负担率11.07/200=5.53%。
企业所得税亦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仍以上述案例为例。假设2010年该公司采取直接向农户收购菊花,然后进行加工,2010年1—6月份取得利润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25%=10)。
方案二:该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10年1—6月份取得利润4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2号公告”精神,该公司上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40×25%×50%=5),减少税收5万元。
方案比较
通过上述两个方案的比较,直接收购菊花比收购菊花饼生产的菊花饮品的增值税负担率要高,其原因是当工序进入到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的生产流程时所耗用的人工费等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所支付的费用相等,但税负增加1.12个百分点。在公司简单加工成本与支付给农户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收购成本越低,税负将会越高。
直接收购菊花加工比委托农户生产菊花然后再收购加工企业所得税负担减半。
方案点评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种苗、样品、规格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或基地,完成菊花的种植、采集和整理,以及蒸制、杀青和干制成菊花饼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菊花或菊花饼收购过来,进行烘焙、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菊花饮品、菊花晶等上市销售,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有利于投资于农业的各种经济实体更好地利用“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税收政策,筹划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事项,将工序前移让利于农民,利用好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不仅可以节省加工成本,还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是一项富农利企的双赢策略。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优惠政策分析
常见涉农税收政策问题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涉农项目优惠政策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涉农项目哪些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3、涉农项目哪些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4、“2号公告”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是什么?
答:“2号公告”针对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的情况,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2号公告”规定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