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奖励部分业绩突出的员工,为他们每人提供一次外出旅游的机会,并报销旅游费用,报销的费用可否免扣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免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进一步明确,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优秀员工奖励报销旅游费用要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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