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43号 2011-5-1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本市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要求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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