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8
摘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行贿不查,受贿不止,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推动防范和治理腐败问题常态化、长效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持续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依法追缴和纠正行贿犯罪所得,推动完善对行贿人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8件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中,受贿人行贿人均被依法惩处,彰显司法机关以零容忍态度严惩腐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坚定立场。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杨某昌行贿案,被告人为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公平正义;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被告人行贿2000余万元,系巨额行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严惩,彰显了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变、高压惩治力量常在的鲜明态度。二是突出打击重点,精准有效惩治。李某行贿、诈骗案,被告人为骗取社保基金而行贿;胡某亭行贿案,被告人为推销医用耗材而行贿;宋某毅行贿、受贿案,被告人为职务提拔而行贿;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为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而行贿,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释放了加大对重点领域行贿犯罪惩处力度的强烈信号。三是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纠正了违法获批暂予监外执行的不正当利益,高某梅行贿案追缴了1亿余元犯罪所得,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明确了二审可以增加追缴犯罪所得判项,体现了司法机关坚决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鲜明立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必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高压态势,加大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一、杨某昌行贿案
  ——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二、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

  三、李某行贿、诈骗案
  ——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

  四、胡某亭行贿案
  ——依法严惩医药领域行贿犯罪

  五、宋某毅行贿、受贿案
  ——依法严惩组织人事领域行贿犯罪

  六、杨某文行贿、偷越国(边)境案
  ——依法严惩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犯罪
  坚决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七、高某梅行贿案
  ——加大对行贿犯罪所得的追缴力度

  八、张某虹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二审阶段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

案例一 杨某昌行贿案
——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2004年至2018年,杨某昌为寻求非法保护,多次向某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岳某,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副局长邓某某,某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王某某(均另案处理)行贿,共计100.6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3项罪名,已被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定罪处刑。

  【办理情况】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昌犯行贿罪,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涪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根据杨某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已判决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杨某昌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杨某昌涉黑案是当地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其为寻求非法保护,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人员行贿,导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未被及时打击而长期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昌行贿漏罪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并与已经判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进行并罚,体现了有黑必扫、有腐必惩的坚定决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打伞破网”,依法严惩谋求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贿犯罪,坚决铲除黑恶势力和腐败滋生土壤。

案例二 谭某云、吴某莲行贿案
——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夫妇在其实际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就投资参股、提高收购价格等事项,请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及下属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长程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请托,利用各自职权最终促成某溪公司以2.3亿元的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为感谢廖某和程某某的帮助,谭某云、吴某莲共同给予廖某2002万元、程某某2万元,其中给予廖某的2000万元由吴某莲代为保管。谭某云另外单独给予程某某2万元。2018年上半年,谭某云、吴某莲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廖某以吴某莲代为保管的2000万元认缴出资,并由廖某指定的亲戚代持股份。经鉴定,谭某云、吴某莲在某文化公司股权出售过程中非法获利1.07亿余元。

  【办理情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犯行贿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谭某云、吴某莲在共同行贿犯罪中均积极主动,地位作用相当,故以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谭某云、吴某莲的犯罪所得1.07亿余元。一审宣判后,谭某云、吴某莲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国家工作人员,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巨额行贿是行贿人“围猎”国家工作人员的惯用手段,是依法惩处行贿犯罪的重点。本案中,被告人谭某云、吴某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廖某行贿2000余万元,并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掩盖罪行,最终促成某溪公司高价收购某文化公司股权。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依法追缴行贿犯罪所得1.07亿余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巨额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案例三 李某行贿、诈骗案
——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行贿176万元,为裴某某等30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国家巨额社保基金。2015年6月至12月,李某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孙某某(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为周某某等23人违规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综上,李某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2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李某亲属退缴行贿犯罪所得,被骗取的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办理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诈骗罪,向潍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国家社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退缴行贿犯罪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严惩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保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制度发挥作用的基本物质保障,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关乎大局稳定,关乎民生福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骗取社保基金和为他人违规补缴养老保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6万元,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重破坏了社保基金管理秩序,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损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李某所犯行贿罪和诈骗罪进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障领域行贿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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