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看起来两个文件差不多 都说的同一件事儿 颁发时间差不多 一个九月十四号,一个十二月二十九号; 甚至文件的格式都相似 那么这两个文件有什么区别和值得关注的地方吗? 一、针对主体不同: 二、申报方式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从这方面看,新办法操作起来更加方便!! 三、对“客观原因”的解释上: 四、在有效时限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规定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两个公告均未设定后期有效期限。只是78号公告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至2012年1月1日(注:已超抵扣时限)止这个时段的,最晚在2012年6月30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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