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

来源:宁波财税局 作者:宁波财税局 人气: 时间:2012-02-11
摘要:1、问: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如何征税?...

1、问: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如何征税?
答: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问:随着《合伙企业法》的颁布施行,目前合伙企业的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合伙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又有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类合伙人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和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在取得所得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问: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购买价格不同),其转让部分股权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如何计算?
答:对个人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企业股权,其转让时的股权投资成本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4、问:由于一些特殊原因,目前个人股东股权变更中出现了个人代个人持股的股权变更事项,这种变更事项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重新确定持股人产生的股权变更;第二种情况是个人通过协议表明的代持股行为而产生的股权变更。对上述情形如何征税?

答:对上述情形各地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是否属于合理情形。

5、问:企业给职工的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如直接打入住房公积金帐户或直接给房地产公司用于购房,是否也需要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财税[2005]183号文件规定,除了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住房补贴属于工资所得范围,应并计工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取得的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具有住房公积性质,按住房公积的税务处理操作。

6、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收入暂比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7、问: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可实行核定征收?
答: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无法提供住房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8、问: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
答:按照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在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投资者本人扣除费用标准需要分段计算,即前八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后四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

9、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企业向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及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凭合法凭证,比照前款规定税前扣除。

10、问: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如何?
答:2011年度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四个月(6月、7月、8月、9月)。

对企业在上述标准内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暂不征税;对企业超过上述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的夏季清凉饮料费以及其它以夏季清凉饮料费等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商变更投资人时,税务机关是否认定为股权转让?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如何计算?
答:企业在工商变更投资人时,其实质是原投资人把投资企业份额转让给新投资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纳税人申请注销的,税收机关应按照税务清算程序办理。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算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问:如果自然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由此而产生的利得是作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20%固定税率的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税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答: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转让利得等于转让收入减去合伙人的初始投资,由于转让利得中可能隐含了合伙人留存于合伙企业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已被课税,在计算权益转让利得税时,应考虑对该部分留存收益的扣除。

13、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查补收入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企业查补收入可作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14、问:个人以股权、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股权对价情形的股权转让如何征税?
答: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15、问:个人由于离职而取得的一次性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可归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原任职单位按月发放给个人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暂比照“个人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情形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16、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互担保时担保损失的金额如何确定?是否以本企业为对方担保的金额为限?
答:以被担保企业为担保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总额为限。

17、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如何申报?
答:企业发生的境外资产损失,应比照境内资产损失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其中涉及国内相关部门出具证据资料的,应提供境外具有同等职能部门或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对涉及资料为非中文资料的,应同时提供译文,税务机关对附报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出具境外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的专项鉴证报告。

18、问:员工购买飞机票或者其他车票时,附带支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员工因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作为差旅费处理。

19、问: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幼托保育费能否在税前列支?应否视同职工个人收入所得?
答:1、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精神,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的幼托保育费可在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福利费项目列支。
根据甬财政事[2001]269号文件规定:“一、凡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职工,可凭据在一方单位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胎二足岁半以下108元/月,二足岁半—三足岁半(幼小小班)90元/月,三足岁半—四足岁(小班)76元/月,四足岁半—五足岁半(中班)66元/月,五足岁半—六足岁半(大班)54元/月。第二胎按上述标准减少20%。…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贴标准。”

2、对企业职工个人取得的上述标准内的幼托保育费,不作为职工个人收入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0、问: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以评估增值后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征税可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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