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部门解答该市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来源:上海市税局 作者:上海市税局 人气: 时间:2012-03-01
摘要:上海税务部门解答该市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日期:2012-02-28 本网讯 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开展了以...

上海税务部门解答该市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日期:2012-02-28 

本网讯 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开展了以“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专题访谈”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活动专题介绍了该市税务系统自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来开展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情况,并解答了用户有关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面的问题。

时间:2012年2月28日上午10时

嘉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

[主持人]:市民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上海税务网。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同志,围绕“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与广大纳税人、网民朋友进行沟通和交流。许局长您好!

[许建斌]:主持人好!市民朋友、网民朋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这里,并通过这种方式同大家进行交流。

[主持人]:许局长: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变化,本市参加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量又较大,税务部门是如何确保这项工作完成的,您能给我们大致描述一下吗?

[许建斌]:好。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适用同一税法,汇算清缴最大的变化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由需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申报转变为由纳税人自主申报。

本市参加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户数确实较大,且逐年递增。2008年度为472,610户,2010年度已发展到567,696户,近三年平均增幅9.77%,累计增加95,086户。其中,2010年度内资企业533,270户,近三年平均增幅9.97%,累计增加92,082户;外资企业34,426户,近三年平均增幅6.83%,累计增加3,004户。

针对汇算清缴的变化,2008年实施新税法以来,本市将汇算清缴定位为一年中企业所得税最重要的工作,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管理水平和质量。一方面加大对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各项纳税服务力度,一方面坚持专业化管理贯穿汇算清缴的始终,将切实落实税收政策、科学实施征收管理、改进纳税服务水平与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成果体现在汇算清缴各阶段。

受经济企稳回升,企业利润快速增长,过渡优惠政策逐步到期,加强汇算清缴工作等各项征管措施跟进的多重因素影响,2008年以来本市汇算清缴累计入库增幅明显。从2008年度的126.5亿元增加到2010年度的407.4亿元,近三年累计增加280.9亿元。

[主持人]:听了许局长的简要介绍,我们了解到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最重要的工作,本市税务部门在加强法治建设上一定做了大量工作吧?

[许建斌]:是的。汇算清缴是依法征税的过程,是政策的集中体现。四年来,在政策管理上,本市努力实现规定动作法治化、信息化、精细化,企业所得税已基本完成按照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和征收管理的法治化框架建设。在税基管理中,设计完成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管理、房地产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管理、弥补亏损管理、清算所得管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管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管理等七大管理的全市统一的操作规程。

在税收优惠管理中,设计完成了35项优惠政策、14项内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和9项外资企业过渡优惠政策管理的全市统一的操作规程。在征收管理中,设计完成了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管理、跨地区汇总纳税信息维护管理等两大管理的全市统一的操作规程。

[主持人]:许局长,刚才您介绍了本市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的法治化框架建设情况,那么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有哪些进展?

[许建斌]:新税法实施四年来,本市在探索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法治化框架建设的同时,实现了政策管理的信息化,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和征收管理中的管理操作规程基本都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发了相应模块。如,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审批改为申报,本市及时对原有规程进行修订,同步地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发完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客户端》,并挂上税务网。

信息化建设不仅体现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各项管理模块的开发应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化申报也迈上了新台阶。2009年本市在电子化基础上,开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的申报便捷度。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网上一次申报,实现数据间的信息比对,本市不断完善汇算清缴网上申报系统,目前该系统已涵盖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2010年度,本市网上申报户数进一步增加到493,594户,占全部户数的86.95%,同比增长35.80%、增加130,130户。

[主持人]:法治化、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对于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水平一定有不少作用?

[许建斌]:是的,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化、信息化的推进,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依法治税的公正、公平与公开;有利于纳税人更方便快捷地完成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有利于税务机关比对、分析数据,开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纠正纳税人自行申报中错填、混填、漏填等不规范填报现象,发现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盲点,减少执法风险。

[主持人]:许局长,什么是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本市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许建斌]:形象地讲,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本市税务部门按照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根据设置的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指标,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涉税数据与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与征管系统中各项管理模块的数据、与税务部门收集到的第三方信息等等进行比对,发现疑点的进行复核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

本市从2008年开始尝试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历经四年,推出了六大措施:汇算清缴客户端采集了三大类29套144张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了涉及税基、优惠、调整等五大类68项必选指标与91项可选指标;制定了《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办法》;编写了《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操作指引Ⅰ、Ⅱ》(试行);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发了汇算清缴后续管理独立模块;建立了获取股权转让的第三方信息机制并开展专项核对。

[主持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这么重要,涉及纳税人的面又这么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等涉税服务一定做了不少吧?

[许建斌]:是的。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这一理念始终贯穿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各项工作。每年汇算清缴开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市、区、所三级税务部门都会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上海税务网站等平台,通过制作宣传单页和手册、召开专项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层层宣传、辅导各项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

四年来,本市不断深化细化各项服务举措。如,围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先后出版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管理指引》、《上海市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操作手册》,拟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操作手册》编写提纲,使广大纳税人能够深入详细地了解如何享受研发费、创投、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

四年来,本市不断加大政策宣传的统一、公开和透明。如,在上海税务网站陆续开设并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研发加计扣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和“非营利组织”四个专栏,动态更新内容,及时回应纳税人需求,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政策和做好社会监督。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不仅有办事流程、报表软件下载、政策解答等便民功能,还开通了《年度纳税申报表》视频讲解频道。

四年来,本市还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如,高度重视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对于政策难点逐一上报国税总局,对于操作难点及时协调解决。去年,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将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入库期限由申报成功后7天扣款统一调整为5月底前扣款,就减轻了纳税人的资金压力,提高了税务部门的服务成效。

又如,在纳税人年度申报环节做足信息提示,不仅详细提示填报数据的各项逻辑关系、填报数据检验出错的原因,还将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容易产生疑点的指标转化为客户端中的政策提醒,最大限度提高了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准确率。

[主持人]:我们知道目前全市正在开展2011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许局长,您能讲讲对于这次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吗?

[许建斌]:上海税务网已于今年1月9日发布《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通知》对汇算清缴的对象、时间、程序和注意事项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时间关系这里不再一一细讲,其中有几点请纳税人注意:
(1)凡在2011年度内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1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按照规定参加汇算清缴。
(2)纳税人应在2012年5月底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3)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规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4)纳税人下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按照规定,如实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居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告》,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5)纳税人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6)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内重新办理申报。
(7)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8)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主持人]:谢谢许局长以“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为主题所做的介绍,现在我们来看看网友的意见、建议和提问。

[小兵兵]:如果房地产企业2011年开发产品已完工备案,并交付使用,今年汇算清缴工作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许建斌]:按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符合完工条件,应将已销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额与预售时的计税毛利额的差额,调整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太阳猎手]:今年财产报损有重大改革,是否意味着以后税务机关对各类事项由原来的事前审批向事后的调查转变,这样会不会增加我们的纳税风险?

[许建斌]:企业应按国税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沪国税所[2011]101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年度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的,会发生纳税风险。

[小兵兵]:请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及财产报损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资料及程序规定。

[许建斌]: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关要求填报。若年度亏损500万元以上还需提请有资质的中介取得企业的鉴证报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沪国税所[2011]101号的规程要求报送资料,进行专项和清单申报。

[wwy001]:请问,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内资与外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许建斌]:答:没有区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因此,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xu7242819]:1.请问我公司是2011年11月份成立需要做2011年汇算清缴吗?谢谢。2.如果公司现在正办理注销,今年还需要做汇算清缴吗?谢谢!

[许建斌]:答: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你公司2011年11月份成立,应将11月至12月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即当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均应当参加当年的汇算清缴。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lily]:您好!我想咨询下,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账务是否要进行调整?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具体操作上,有什么区别?谢谢

[许建斌]:企业纳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请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处理。

[创明网络]:新开户的居民企业(零申报),是否要进行居民企业所得税清算?

[许建斌]: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新开户的居民企业,即使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为零申报,在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也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wjl]:许局长,你好!11年所得税清算与往年有什么不同?重要变化在哪里?

[许建斌]:答: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和程序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制定,请详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110号)以及上海税务网站——税收宣传/专栏专页/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sugera]:请问以下问题:
1、2011年12月的工资已计提,于2012年报1月发放,汇算清缴时12月工资是否要做纳税调增?2、企业自费购买水泥、彩钢架等修建单位停车库,建成后是否直接以工程物资的采购发票合计数作为固定资产的入帐金额计提折旧?3、差旅费津贴上海市是否有无规定报销标准?单位给员工报销是否直接可入帐?还是需要到税务局备案?谢谢!

[许建斌]:1、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不得税前扣除。2、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构成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据以计提折旧。3、差旅费津贴一般由企业制定的财务制度中自行规定,企业实行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sugera]:请教:每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中利润累计数时,如果本季度盈利,但上年度亏损,申报时能否以本季盈利金额加上年度亏损金额的余额来申报?谢谢!

[许建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64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季度利润总额累计金额,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按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实际利润额计算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小兵兵]:请问:2011年12月预提,2012元月支付的职工工资允许在2011年税前扣除吗?2011年已经支付的成本、费用,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能在2011年度扣除吗?如何掌握这两种税前扣除的特殊情况?

[许建斌]: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2012年支付的职工工资应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2011年已经支付的成本、费用、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规定的,在2012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QWERTY]:请问,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每月随同工资一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并且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交通补贴部分),企业在帐务处理上对于该部分交通补贴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对于这部分的交通补贴,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计入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还是计入工资总额支出?

[许建斌]: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税前扣除。

[小兵兵]:请问: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企业什么情况需要中介机构鉴定报告。

[许建斌]:1、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制发的沪国税所[2011]110号文件规定,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2、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的需要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经济鉴定证明的,在进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时,也按相关要求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小兵兵]:今年汇算清缴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告纳税申报表有无变化。

[许建斌]: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沪国税所[2011]110号文件规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含建筑总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先进技术型服务企业需要填报相关的补充情况表,其他企业与去年申报表没有变化。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即将结束。非常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对于今天访谈来不及回答的提问,我们会在近期及时反馈给网友们。谢谢大家,再见!

[许建斌]: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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