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沙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5]3号 2015-1-2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有利于更好地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有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配置效率的原则,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做到统一保障房源、统一保障对象、统一申请受理、统一实行差别租金标准、统一退出管理,确保并轨后的保障力度不减,原在保对象利益不受损害,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房源。将我市历年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相关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以往年度开工仍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可继续按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但应按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房屋装修,建成后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开发区(含各类经济功能园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定向配租为主,优先保障本开发区职工以及本用人单位职工,其认定标准及分配方案由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认定标准、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报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剩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面向社会配租。 (二)统一保障对象。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围。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区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市户籍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城市户籍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也可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本市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市户籍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申请实物配租。非本市城区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供居住证。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三)统一申请受理。整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统一设置公共租赁住房业务办理窗口,统一申请表格及受理审核文书样式。统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程序,实施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单的三级受理审核机制。推行网上申请受理以及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长房集团前置审核部门(单位)联审机制等,进一步畅通申请受理渠道,优化审核机制,提升服务水平。 (四)统一实行差别租金标准。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合理分档、差别租金、梯度保障”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统一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原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未满的,租金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原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租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差别租金标准执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租金减免。 开发区以及用人单位筹集、实行定向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差别租金标准自主确定租金,并报市物价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五)统一退出管理。并轨后,保障对象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管理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执行。因户籍、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并按变化后的情况交纳租金,也可以退出原承租住房并按规定申领租赁补贴。 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户籍、人口、住房、收入和财产等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配合,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严格退出管理。探索制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共有、租售并举实施办法,创新和畅通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制定建设、分配、管理等有关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并轨工作目标任务。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区县(市)要全面公开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保障政策、保障程序、分配房源、分配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并轨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并轨工作有序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本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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