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颁布《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就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六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清单申报管理 三、专项申报管理 企业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 (二)分支机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在总机构年度申报之前上报总机构。 (三)总机构收到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资料后,连同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项目汇总填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同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4),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上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资料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四)对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其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对其他企业,其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各级分支机构分别办理申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收到下一级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后,逐级汇总上报。 五、资产损失资料报送 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受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