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税务机关稽查结果的应对提醒

来源:庄粉荣 作者:庄粉荣 人气: 时间:2012-05-15
摘要:  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进行正确的分析是必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详细分析:   1、当事人申辩笔录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陈述整理在案...

  企业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告知环节、听证环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稽查结果进行正确的分析是必要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详细分析:
  1、当事人申辩笔录缺乏
  稽查执法中,应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陈述整理在案。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字样,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这样可以避免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败诉。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援引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完整、具体
  在填制税务文书时,有的只引用省级或市级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依据;有的没有具体文号、名称或随意省略;有的税务文书的格式部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可能成为败诉的因素。

  3、支持税务处理结论的证据不足
  税务稽查底稿作为主要证据,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后,方为有效证据。

  4、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
  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有的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还有的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所有这些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5、未制作出示执法稽查证件笔录
  在实施执法稽查的过程中,不少稽查人员出示执法稽查证件后,忽略制作笔录,这样被稽查人如果对此提起诉讼,税务机关可能因执法程序违法而败诉。所以,要证实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时出示了执法证件及取证过程合法有效,一定要制作包括稽查时间、地点、证件出示情况、稽查方法等内容的稽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稽查案卷。

  6、税务文书送达存在的问题
  有的处罚决定送达回证上没有当事人签字,即使有,也大多为企业会计,还有的没有签收时间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及处罚依据等,还应告知其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起诉的期限和途径等。而文书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登报的报样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收到有关文书,或证明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没有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代理,则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

  7、表述有误
  送达企业的税务文书往往使用第三人称“该单位”进行表述,应改为第二人称“你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陈述;有的处罚决定书对罚款限定的缴款时间往往是某年某月某日前到某地缴纳,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表述相悖。

  8、处罚决定缺章漏项
  一份稽查处罚决定,必须载明查结的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性质及处罚的具体依据,缺一不可。

  9、该移送的不移送
  《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稽查人员对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往往顾虑重重,不去移送,最后一罚了之。

  10、处罚失当
  偷税处罚失当最常见的是按定额进行处罚,这与新《税收征管法》“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是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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