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8]494号 1998-11-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地税告[2013]1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明确企业总公司向其属下单位收取管理费和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本法规自2013年11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补充规定》(粤地税发[1998]16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组织票管员、征收员、代征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一、我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收入退还书”三种税收票证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我局印制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缴税凭证”属税款征收无纸化专用税收凭证,其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由于我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款由国库分税分库,《补充规定》有关不同级预算科目税款汇缴规定不适用我局实际工作。 四、计算机填票仍按现行的一票多税办法填写。 五、代征代扣税款的单位(人),票证与税款的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按《补充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双限结报制度的代征单位,由代征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局计财科提出意见,报分局领导批准后,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纳税帐户,按月办理票款结报手续,该帐户只限于结报税款专用,各分局应采取措施加强对代征单位的纳税帐户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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