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与新准则:电商平台买断消费、权益消费如何处理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杨泳 秦文娇 人气: 时间:2020-09-16
摘要:  问题一:类似美团、携程的电商平台A,以提供预订洗浴、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近期,为提高利润率,客户甲在平台A推出新活动:一次性买断洗浴门票N张,总金额10万~20万元。如门票平台

  问题一:类似美团、携程的电商平台A,以提供预订洗浴、餐饮服务为主营业务。近期,为提高利润率,客户甲在平台A推出新活动:一次性买断洗浴门票N张,总金额10万~20万元。如门票平台A买断价每张20元,售出价每张22元。客户甲直接将款项22元交给平台A。

  请问:

  1.平台A如何缴纳增值税,是按每张22元全额缴税,还是按2元服务费缴纳?

  2.如果平台A预先付给客户甲洗浴款项,是按购进处理,还是按代收转付处理,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用户买门票时,再冲减“其他应收款”科目?

  分析

  1.一次性买断,意味着风险由平台公司承担,平台应按照转售服务处理,即按照每张门票22元全额缴纳增值税,税率为转售服务的适用税率。如果购买服务为兼营行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根据新收入准则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平台有能力主导该门票的使用并且能够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平台在将门票销售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门票,平台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

  会计处理如下:

  (1)平台公司预先付给洗浴款项应按购进:

  借:合同履约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售出门票: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

  问题二:电商平台B与企业乙合作,企业乙将发给职工的福利改为向平台B购买权益,平台B将权益存到企业乙员工或者企业部门名下。员工登录平台B时,用权益点数支付水电费、电话费、滴滴打车、饿了吗等商家的各项费用。

  比如企业乙花费1000万元购买平台B权益1000万点,平台B按1000万元的2%收取手续费,实收1020万元,手续费由企业乙承担。平台B给企业乙员工充1000万元权益,待员工实际消费时,各商家和平台B结算开具发票(平台B预先在各大商家预存或采购预付卡,待到实际消费完再按期结算)。现在,平台B希望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给企业乙开具发票并差额征税,将1000万元按福利费处理。

  请问:

  1.平台B通过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开具发票并差额征税,是否可行?应如何开具发票?

  2.企业乙支付1000万元的福利费,应取得什么样的发票进行会计处理?

  分析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按照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差额扣除的只能是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很显然,本例不属于上述情况,不得差额征税。

  本例中,平台B应就2%手续费20万元(1000×2%)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全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企业乙,税率为6%。应注意的是本例手续费由企业乙承担,实务中由销货企业承担的比较多。

  企业乙支付的1000万元福利费,由企业乙与各商家结算。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各商家方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规定操作。

  2.根据新收入准则关于“客户未行使的权利”的规定,企业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款项的,应当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

  商家的会计处理:

  (1)商家收到给平台B的1000万元充值款: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合同负债  8849558[10000000÷(1+1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2

  (2)根据储值卡的消费金额确认收入,同时将对应的待转销项税额确认为销项税额:

  借:合同负债  8849558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50442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2

  注:新收入准则规定,根据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商家所售商品在出售给终端消费者前由商家控制,商家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电商平台收取固定比例的扣点,商家应根据终端消费者支付价款的总额确认为收入,将百货商场及电商平台的扣点确认为费用。

  平台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只将代理费作为收入处理。
 


  2009年之前的案例——

  家电商场税负偏低评估案例

  把销售收入说成集资款,近日,黑龙江省海伦市某家电商场因偷税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查处。

  今年4月,海伦市国税局城区分局通过评估分析发现,某家电商场税负明显偏低。城区分局在对该商场约谈没有取得成果后,将此案移交至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局随即将这户主要从事彩电、冰箱等家电销售业务的商场列入稽查计划并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进行调账检查,检查了该商场2007年5月~2008年4月的账目。稽查人员通过对账簿和财务报表分析,发现该商场税负的确明显偏低。但账面显示,商场实现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应缴增值税、已缴增值税等计提无误,那么问题到底在哪里呢?

  稽查人员随后又对该商场的凭证进行了详细核查,发现其中2007年12月21号凭证记载的业务为收取“其他应付款”,账目二级科目列为“集资款”,所附原始凭证却是连续若干天的借款收据,且金额零散杂乱,不像统一集资的款项。对此,稽查人员产生了怀疑。

  稽查人员立即叫来商场会计,当询问到此款项时,商场会计神情异常,言语含糊,解释说,此款项是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员工集资的借款。

  为进一步查清问题,这边稽查人员稳住商场会计,那边稽查局另派人员向该商场所记载的交集资款员工进行调查取证,结果员工们都说商场从未搞过集资。

  商场会计在铁的事实面前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采取虚假账务处理的手段偷税的事实。

  原来,该商场的进货厂家按代理商支付货款的多少而给予不同比例的折让。为了多得折让,该商场在2007年12月预收了各下属分销商货款36万元支付给厂家。

  为了隐匿这些预收货款收入,商场经理授意会计进行“变通”。商场在收款时为分销商开具的是商场自制的收款收据,却未将这些收款收据入账,而是另外伪造了向员工收取集资款的借款凭证入账。

  稽查人员进一步盘点库存,核对库存商品账,发现预交货款的分销商早已于今年1月提走彩电180台,价款36万元,但是该商场既没开发票,也未作销售账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商场的行为为隐匿销售收入36万元,少计提销项税额61200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海伦市国税局对该商场上述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应补缴增值税61200元,并对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61200元。

  鉴于该商场偷税数额超过10000元,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已达到10%,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已涉嫌构成犯罪,海伦市国税局近日将此案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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