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失效]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02-21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2.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本法规“审批”相关表述废止。
江西省营业税减免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需要报送地税机关审批或备案的营业税减免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营业税减免税实行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营业税减免税分为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审批类减免税是指本办法规定的应由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实行审批类减免税管理之外的其他应实行备案管理的营业税减免税。 第四条 营业税减免管理的具体方式为事先审批(备案)和年度核查相结合。 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审批(备案)的或虽提请审批(备案)但未能获得具有审批(备案)权限的地税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自地税机关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因自身原因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地税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预计)减免税金额等,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签字; (三)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以下备案资料: (一)《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 (三)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不同减免税项目申请审批或备案时所需报送的特定资料按本办法所附《营业税减免税报送资料表》中相关规定办理。 所报送的资料除《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和减免营业税书面申请报告外,未经特别要求,其他资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签字。须纳税人提供原件的,验证后当场退还。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纳税人原则上应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申请。 第十一条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的审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依法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填写《减免税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减免税的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填写《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齐、进一步明确和更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填写《减免税事项受理通知书》,受理纳税人的审批(备案)申请,并将减免税受理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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