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新企业时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收法规中对特殊企业规定了减免税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虽然法律对校办企业、福利企业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不少企业在开办时,为了减少应纳税额,采取与中小学合办的形式,甚至仅仅挂靠在学校名下,或者到民政部门申请为福利企业,招聘某些残疾职工充门面,就享受了税收优惠。特别是乡镇企业,对这种组织形式,其法律上本身不甚明确,在纳税时就更有空子可钻。 上述情况也可看出,以上法律规定有不合理之处。当某些法律不能被有效执行的时候,往往是因为法律本身存在问题。比如,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免税,理论界素有争论,一是校办企业、福利企业的认定难,易使税收优惠被滥用;二是对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的优惠,相对于非校办、非福利企业就是一种歧视。因此,不如从财政支出方面着手,加大对学校和残疾人事业的财政投入和补助,这样既可解决问题,又不会带来合法的或不合法的避税。 通过设立新的机构减少纳税 法律规定的一些优惠政策,企业未必一设立就天然享有,纳税人必须采取一定方法,创造适应减轻纳税的条件,才能达到减轻纳税的目的。其中设立新的机构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方式。 例如:一家煤炭销售企业,销售煤炭并负责运输,企业内设有规模比较大的运输队,运输成本一般占煤炭销售额的30%。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因为运输队的资产为大型运输车辆,只能抵扣所购汽油所含的进项税额。这家企业决定把运输队分出去,专门设立一个运输公司,独立核算。这家运输公司设立后,按照运输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因为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进项税额又少,缴纳营业税显然节税。关键是运输独立后,煤炭销售公司使用运输公司的车辆,可以取得运输发票,按运费金额的7%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大大节省了税收的支出。 又比如增值税法规定,农业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但如果农产品的销售与非农产品的销售不能分开,则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因此,只有通过设立一家专门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机构,才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减免。 通过企业的分立减少纳税 企业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解散原企业成立新企业,也可以是由原有企业分出一部分成立新的企业,原企业仍然存续。利用企业的分立,也是节税筹划的一条途径。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虽为比例税率33%,但考虑到一些微利企业不作为纳税人的历史原因,以及大量企业投产初期的利润较少的实际情况,对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按较优惠的税率征收: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至10万元(包含10万元)的按27%的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及以下的按18%的税率征收。这种税率结构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这就为企业通过分立实现节税提供了可能。当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时,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就可使整体税负得以减轻。 增值税的两类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和税率是不同的,这也为企业分立减轻纳税提供了可能。 通过分立减轻纳税只是从税收这一个因素来进行考虑,由于企业分立会给企业在管理上、经营上带来不少问题,使其他成本上升,有时节税的后果反而会得不偿失。因此,节税、省税只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真正科学的决策则只有在全面分析企业整体现状和未来趋势后才能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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