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跨年度事项管理 第九条 对跨年度事项实行电子台账动态管理,同时实行纸质备份。台账应当分户分项目设置,台账内容至少应包括项目内容、初始金额、初始发生年度、历年税务处理情况、结转以后年度税务处理的金额;台账设置应能完整反映跨年度事项管理的连续性,便于跟踪管理。 第十条 跨年度事项管理台账的数据应主要来源于企业申报信息和税收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跨年度事项的管理信息按要求登记台账,根据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的结果反馈,及时更新维护台账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第三方信息加强管理台账数据信息的分析比对,及时提醒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差错,对疑点问题及时实施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对跨年度收入项目,确认收入的纳税年度是否准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对跨年度扣除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相关结转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否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三)对与资产有关的暂时性差异,包括资产的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资产减值损失、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是否按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纳税调整。 (四)对亏损的弥补,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提供亏损年度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检查或评估资料。 (五)对其他跨年度事项,是否按照规定逐年、逐项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章 税收优惠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按管理方式划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列入事前备案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依法办理相关资格(资质)等认定备案后,实施后续管理。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实施后续管理。 列入事前备案(申报)的主要事项: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所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等。 列入事后报送资料的主要事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优惠以及事前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等。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优惠事项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的实质性审核和跟踪管理。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是否符合有关事项的备案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等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更新备案事项。 (三)备案事项有期限规定的,是否到期按规定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未经备案自行进行税务处理的情况。 (五)已按规定备案的事项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对自行申报的资产损失项目,应区分项目、损失类型和申报形式,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对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及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审核和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属于清单申报范围;是否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存货的损耗是否符合经营常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申报扣除的金额计量是否准确等。 (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和充分;对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是否向责任人追偿;资产损失是否与消防、质检、保险等第三方信息一致;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资产损失事项是否已在会计上作出相应的处理等。 (三)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损失发生年度是否正确,是否超过法定的追补期限。 (四)对已申报扣除以后年度又收回的资产损失项目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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