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13]4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1-07
摘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尽快使广大税务人员明确工作要求;要加快所得税人才队伍建设,在实践中不断锻炼和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要大力培养所得税政策和管理的业务专家,组建专家团队,积极创造条件,发挥专家团队在后续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章 企业重组和清算管理

  第十六条 对企业重组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重组的备案和后续管理。对企业清算业务,应重点加强对清算所得、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第三方的相关信息,与重组、清算业务相关的申报资料进行比对和分析,组织专家团队加强专业化审核,必要时实施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第十七条 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重组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否依法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利得或损失的计算是否准确;纳税人申报是否及时准确。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在一般性税务处理审核评估的基础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是否将特殊性税务处理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等。

  (四)重组各方是否采取一致的税务处理方法,重组主导方是否将其他重组方的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企业清算业务进行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清算事项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按实际经营期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是否准确。

  (三)剩余财产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四)注销税务登记以前是否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等。

  第七章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集第三方相关涉税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各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协作,必要时开展联评联查。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辖区内总分机构的预缴及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

  (一)总分机构是否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准确的备案有关涉税资料。

  (二)各分支机构是否符合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条件。

  (三)总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四)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五)总分机构是否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查补税款是否按规定就地入库。

  第八章 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关联交易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后续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采集第三方相关涉税信息,加强境内外税务机关的管理协作、情报交换或实施联评联查,与企业申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反避税调查。

  第二十二条 对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关联申报是否全面完整。

  (二)转让定价和成本分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及要求。

  (三)关联融资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相关纳税调整是否准确。

  (四)是否存在受控外国企业,当期相关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五)是否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税收安排)、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进行实质性审核和纳税评估的重点:

  (一)企业申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否全面完整。

  (二)企业申报的间接抵免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

  (三)境外所得金额和税收抵免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四)纳税年度的确定是否正确。

  第九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坚持运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企业所得税加强后续管理。针对税种特点、行业特征、区域差别和管理环节等逐步创设和完善风险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建立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和应对处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强化对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及时组建专家团队,提高后续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主动利用信息化作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实现路径。完善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结合“金税三期”工程,进一步优化业务需求,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模块中完善后续管理的功能。

  主管税务机关应广泛采集财政、工商、统计、科技、质检、法院、文化、证监、发改、国土、住建、国资、国税、银行等第三方信息,依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汇总纳税信息系统、湖南地税大集中系统和减免税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涉税信息的分析运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落实本办法,并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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