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衢政发[2009]3号 2009-01-09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在原税额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2.8元; 二、二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5.6元; 三、三级范围每平方米年税额8.4元。 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和土地等级划分不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