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9号),明确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的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企业所得税处理等企业关注的问题。 目前,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另外,由于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企业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时,企业所得税处理则有不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划出单位或业务监管部门指定了专门用途,且企业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了管理,就具备了财政性资金性质,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其中,无偿划入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该项资产实际接收价值确定不征税收入。 企业无偿接受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无偿划入资产,属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企业应按政府确定的该项资产的实际接收价值,并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上述处理的政策依据是: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收入总额分为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类。显然,该项收入如果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就应当属于应税收入。 29号公告规定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从核力发电企业的实际运作看,核电厂操纵员的培养费用是一项持续、必要和生产运行紧密相关的投入,是发电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于一般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因此,29号公告明确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可作为核电企业发电成本税前扣除,同时强调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需要提醒的是,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没有扣除标准,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规定“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不属于职工福利范围,单独核算税前扣除。 在会计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即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在成本费用中单独列示一个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与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核算。 此外,29号公告还明确了企业所得税衔接处理规定。29号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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