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9
摘要:为进一步强化普通发票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对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监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

  附件[附件修订]:

委托代开普通发票协议书

国税票代[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地址:

  乙方(受托单位):

  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为优化纳税服务,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二、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种类和限额: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委托代开发票单张开具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收入;

  2、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3、需要实行委托代开发票的其他收入。

  四、以下经营收入乙方不得代开普通发票:

  1、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2、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

  3、非正常户纳税人;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且已领用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用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被主管国税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放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

  7、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8、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

  9、不属于本辖区发生的经营业务;

  10、非国税部门管理的经营收入。

  五、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六、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另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由乙方在代开普通发票的同时,依法代征税款。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政策辅导,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进行指导;

  (二)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开所需要的发票;

  (三)代开发票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四)甲方应加强对乙方代开发票数据的核验比对,并不定期对乙方的代开发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暂停其代开发票资格:

  1.乙方发生合并、分立、停业、吊销、解散、注销、撤销、破产等情形;

  2.乙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扩大代开发票使用范围的;

  3.乙方不按规定报送发票开具信息或缴销发票的;

  4.乙方在代开发票时不征、少征税款或者不缴、少缴已代征税款,或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5.乙方未履行甲方要求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其他服务事项或多次被社会公众、纳税人举报投诉的;

  6.甲方认为乙方存在重大违法事实或其他事项需要停止代开的。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要求甲方提供代开需要的发票;

  (二)乙方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摆放标志牌,明示委托代开发票政策、内容、流程和相关制度,公布监督电话;

  (三)乙方应确保在法定工作日和工作时间内办理代开发票事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办理代开发票业务;

  (四)乙方对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委托代开内容且资料齐全的申请,即时开具发票,不得推诿和故意刁难纳税人;对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委托代开内容的申请,应告知纳税人不符原因,并提示纳税人可到甲方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

  (五)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领取及结报手续,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

  (六)乙方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发票保管制度,配备保险箱柜,专人保管。发生空白发票损毁、丢失、被盗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甲方,并登报声明作废;

  (七)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代开发票,不得擅自超出协议规定的代开内容、扩大代开对象,不得收取除法定税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八)乙方应当将代开发票资料整理后装订成册,按规定存档。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对乙方发生的发票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理,不受本协议限制。

  十、协议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开发票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5.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向甲方报送发票开具信息、缴销空白发票,上缴其他有关代开发票资料。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双方协商确定。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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