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

来源:中山市国税局 作者:中山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8-19
摘要:中山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 中山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2014.8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二...

中山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务处理的办理指引

中山市国税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2014.8

一、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二、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
(一)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的情形。其中:
1、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还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或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2、非居民企业不能够同时满足前述第1点各项条件的直接股权转让情形,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二)一般性税务处理办理指引
1、纳税人提交资料要求
(1)书面说明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及股权转让方、收购方是否为关联方。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关于股权转让的中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复印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的资料)。
(5)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转让股权企业实际交付的历次出资金额,或者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
(7)非居民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办理注意事项
(1)非居民企业直接股权转让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为境内企业的,于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人为非居民,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扣缴义务人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权转让所得时,即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3、相关交易的税务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指引
1、办理时限和受理机关选择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其中:

属于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属于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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