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人所得税扶持政策 因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税费优惠申请表;(2)减税申请报告;(3)受灾及保险赔偿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理时限:2015年3月31日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六)契税扶持政策 纳税人遭受洪水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契税减征或者免征。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备案登记表;(2)承受方身份证明复印件;(3)灭失房屋权属证书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灭失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4)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的合同、付款凭证;(5)新承受房屋原权属证书复印件(承受存量房的提供);(6)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灾害证明。 受理时限:纳税人重新购房申报契税时一并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86 (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扶持政策 对因洪涝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注册资金的10%以上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费优惠申请表;(2)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县(市)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 受理时限:2015年6月底前。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06 (八)鼓励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扶持政策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受理时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即2015年5月31日前),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23 (九)鼓励个人公益性捐赠的扶持政策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收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受理时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般为次月15日),自行计算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 2669323 (十)发票损毁、遗失的特殊规定 受灾纳税人发票损毁的,由纳税人提交损毁的发票,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已经使用的发票存根未到保管期限损毁的,可免予处罚;受灾纳税人因发票被洪水冲走等原因遗失的,其经营地或者注册地在淹没范围内的,按要求登报申明作废后,可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一式三份;(2)发票领购簿;(3)损毁发票或发票存根的原件;(4)发票遗失的提供登报作废申明的原件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300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的扶持政策 对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或给予适当延期缴纳税款的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4份 (2)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3)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5)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受理时限: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7 (十二)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扶持政策 受灾企业确因洪灾等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延期申报申请表》2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受理时限: (1)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提出延期申请; (2)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报告; (3)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受理地点: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北苑路190号) 咨询电话:2669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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