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上述获取会员卡积分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的行为:
增值税:
获取会员卡积分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行为实际上也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具体处理方法同a).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也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中有关“买一赠一”的要求,即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积分消费的收入确认由于可兑换金额、是否过期等事项在积分时存在不确定性,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应于积分兑换成礼品或转换成相应金额的购物券、代金券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对外销售一批商品,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同意给予对方10%的折扣。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借:应收账款21060
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
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同时,
借:销售折扣与折让 2000
贷:应收账款 2000
4.折扣券,在规定日期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折扣券在实际消费时税务处理同第3点,为折扣销售。
5.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增值税:
J公司会员在本次店庆中无偿获取100元抵用券。会员如使用抵用券无偿换取等值商品,所赠商品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暂行条例规定。
抵用券如未实际使用的,则不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会员在购买大金额商品时部分使用该抵用券,剩余金额实际支付,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目前各地对于是否能将该行为认定为“有偿销售”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理解并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
会员在使用该抵用券无偿换取等值商品时,对外赠送商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会员在购买大金额商品时部分使用该抵用券,剩余金额实际支付,则是否能将该行为认定为折扣销售从而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尚不确定。
个人所得税
J公司会员在本次店庆中无偿获取100元抵用券,获取抵用券并不伴随着购买商品行为,会员如使用抵用券无偿换取等值商品,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会员获得的韩国行,则也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不可能要求会员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因此该部分税金通常由企业自行承担,则应代扣代缴个税=礼品价值/[1-20%]*20% 。
建议企业使用折扣后或使用抵用券后的净价来确认收入,这样可以避开一些不必要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争议。但是如果企业的折扣后的价格低于产品成本或者甚至为零,那么企业很可能面临税务局对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疑义。
处理不当有什么风险?
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有什么筹划方法?
铂略认为以下处理和筹划方面是实践中较为推荐的。
1. 选择合理的促销方式,尽量以销售折扣的形式在发票上体现促销的产品。
2. 注意开票并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如会员手册、会员卡、折扣券上均注明开票方式,如: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3.对于买一赠一类的情形,可以将原商品和赠品组合成促销装,促销装本身就是一种新的商品。4. 当顾客拿着折扣券来消费时,公司会将销售的商品和折扣额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5. 分批折扣,每次折扣后的售价不要低于成本价,保持一定的毛利,这样即使税务局有争议,企业也可以有一定的抗辩基础。
其他需要考虑的方面:
综合性考虑:采用不同促销方式将影响公司财务报表收入金额(报表好不好看?财务指标好不好看?)特别对于上市公司,有时候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愿意承担一部分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