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J公司为服装公司,在2014年5月店庆时进行了一次促销活动:
购买服装满399元,赠送精美笔记本一本,该笔记本的外购价格为35元/本;
购买服装满899元,赠送J公司生产的单肩包一只,该单肩包生产成本为70元,销售价格为399元;
购买服装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所有购买J公司服装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一张折扣券,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再次购买可以凭券享有七折;
所有会员都会获得J公司的100元抵用券,并将抽取2名会员赠送四天三夜韩国行。
请问:J公司的各种促销中,在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分别会产生哪些税?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什么风险?是否有可以筹划的方法?
案例分析:
1.满就送外购产品(满399就送外购笔记本)
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这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本方案下,对外赠送笔记本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也称随货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铂略财务培训认为本质上笔记本的销项税额隐含在企业销售满399元的商品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笔记本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笔记本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不过笔记本是外购的,其销售收入和成本都是采购成本35元,相关计算如下(假设产品售价为400元,产品成本为100元):
应纳增值税=(400÷1.17)×17% -(100÷1.17)×17% -35÷1.17×17%
但目前税局和企业可能就该赠送行为属于“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发生争议。实务中,如果发票货物项目中不体现笔记本,且发票清单上也不显示笔记本的,某些税局偏向将该种捐赠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笔记本需视同销售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可按购入价35元确定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2.满就送自产产品(满899送自产单肩包)
增值税:
同第1点,对外赠送单肩包行为是有偿赠送行为,不应视同销售行为,不应计算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对外赠送单肩包需视同销售并计算企业所得税。因单肩包为J公司自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J公司至少应按399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3.满1599元,可以立减399元,并获得会员卡,20元积分1分,10分可在下次消费时抵扣现金1元
a)满1599元立减399元,属于商业折扣销售行为: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56号,销售额和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金额的,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个人所得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