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未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此,对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九、农村信用社呆账损失证据问题

  问题: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债务人绝大部分为自然人,从事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或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外出多年无法联系,催收无门;且由于贷款逾期时间长、笔数多、金额小、部分诉讼时效丧失等,无法通过法院起诉执行。对此部分自然人贷款损失能否由村委会和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予以税前扣除问题。

  处理意见:考虑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债务人绝大部分为自然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受自然灾害,或经营不善等影响,无力还贷,外出多年无法联系,催收无门;另外,由于贷款逾期时间长、笔数多、金额小、部分诉讼时效丧失等,无法通过法院起诉执行等的特殊情况;且历史上,省局曾对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形成的损失,采取简易办法,实行列表汇总审批扣除。

  因此,本着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及为“三农”减负出发,对农村信用社中自然人借款部分金额较小、笔数较多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取得相关证据的客观事实,依据借款人所在村委会提供的相关旁证及其它证明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十、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问题

  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请问,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固定资产是否要停止计提折旧、若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在税收上是否要进行纳税调整?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临时性停产或季节性停工期间,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停止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若会计上已经计提折旧,在税收上应做纳税调整。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其分支机构预缴问题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该机构是否需要在当地季度申报?如果需要,是否按照零申报操作,提供什么资料?如果不需要申报,是否要取消税种登记?是否等总机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起,再重新恢复税种登记?

  处理意见:该分支机构应按零申报处理,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为企业的文书或相关证明资料,同时不能取消税种登记,等总机构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第二年开始进行就地预缴。

  十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实行工资加计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支付残疾人员工资,按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但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时未按实际发放工资数作为基数计算缴纳,而是按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小于实际发放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享受工资加计扣除优惠?

  处理意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十三、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1、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

  处理意见: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千分之五的限制。

  2、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后是否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处理意见:可以直接扣除,不必和当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环节税前扣除口径

  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前取得的销售收入执行的是计税毛利率,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口径是什么。

  处理意见:下列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一)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可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二)未完工产品预售收入可计入当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

  十五、查补的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和清算两种征收办法,且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跨期通常较长,对查补的清算土地增值税应在什么年度予以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二,一是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时间,为取得预售收入以及项目完工至项目清算前取得销售收入之日;二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发项目满足清算条件应当清算之日或者税务机关按规定条件要求纳税人清算之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查补的土地增值税属于预售收入、清算前销售收入应预征的部分,应在取得预售收入、销售收入年度税前扣除;属于项目清算应补缴的部分,应在项目清算年度予以税前扣除,即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义务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对查补的清算土地增值税计算扣除后,企业在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汇算清缴均为亏损,且注销之前年度亏损未能弥补完毕的,按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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