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未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此,对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十六、核定征收企业清算所得计征问题

  问题: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其中:

  资产处置损益=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税基础;

  负债清偿损益=计税基础-清偿金额。

  但不少核定征收企业,普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就难以查帐而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同样无法准确取得“计税基础”数据,难以计算清算所得。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所得如何正确计算?

  处理意见:根据《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生产经营期间无论所得税征收方式如何,清算所得均应据实计算。

  企业清算所得计算中有关资产可变现价值以及账面原值,原则上要求纳税人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凭证的,应提供具法定资质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摊销、准备金,并计入清算所得。

  十七、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管理问题

  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如何掌握?

  2、批发和零售火雷管、导火索的贸易企业是否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处理意见:

  1、因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同时废止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因此,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之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

  2、根据新的指导目录,火雷管、导火索等民爆产品属于淘汰类中的第二类“落后产品”,且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针对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贸易属第三产业,不适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因此,批发和零售火雷管、导火索的贸易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十八、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费应视同税收,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所以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也不能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只对行政罚款和税收滞纳金规定不能扣除,社保费滞纳金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扣除,所以可以税前扣除。建议省局予以明确。

  处理意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比照税收滞纳金,不予税前扣除。

  十九、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应税收入问题

  问题:核定征收的建筑业企业(总包单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否可以扣除分(转)包部分的金额?

  处理意见: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向外分包工程项目的,以收入总额扣减分包金额后的余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

  二十、企业贷款用于对外投资,相关利息资本化问题

  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那么,企业贷款用于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息是否应资本化?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对外投资而发生利息费用不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十一、企业委培费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因矿业企业特殊性,对一些岗位招用大学毕业生多年来采取事先与高校学生签订定向委培合同,负担一定费用,学生毕业后定向到企业就业的办法。企业定向高校委培生的委培费能否在企业培训费中列支?

  处理意见:定向委培生虽尚未成为企业正式员工,但根据定向委培合同,已具有企业员工的基本实质,其受委托培训经费属于职工上岗培训支出,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有关规定,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范畴,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如定向委培生违约,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二十二、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务活动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为内部党组织开展党务活动、组织党建考察而支付的相关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现行税法尚不明确,可按照《中组部财政部关于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89)组通2号)有关规定处理:

  (一)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包括召开党内会议,进行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培训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开展表彰优秀党员和先进党支部活动等费用),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用途的规定,先由留用的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管理费中解决。

  (二)党组织活动经费中从企业管理费列支的部分,每年初应由企业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列入企业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委书记审批,财务部门报销。

  二十三、员工通讯费补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通讯费支出实行货币化改革,并得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节省支出,企业要求每个人凭通讯费发票(只能是一部手机和一部固定电话的发票,并且在公司备案的号码)在定额内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有关税收法规这部分补助打入个人工资中,列工资科目开支,算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请问这部分工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按照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范围内扣除。

  二十四、研发项目专用软件摊销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甲公司购入专门用于新产品研发项目的软件,金额11万元。该研发项目于2010年3月立项研发,于2011年2月结束。请问:该专用软件未摊销完的部分能否在2011年2月一次性计入研发费用,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处理意见:企业用于研发项目的专用软件,应严格在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内计算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研发项目结束后,专用软件尚未摊销的部分,仍可以继续在剩余的摊销期内计算扣除,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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