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09
摘要:未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此,对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科(处,不含厦门):

  2011年10月,总局在浙江宁波召开了企业所得税政策研讨会,根据会议精神,结合我省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反映的政策业务问题,我处进行了汇总整理,经全处多次讨论后提交5月份在漳浦召开的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研究,并于会后交省地税局研讨,8月6日与省地税所得税处对若干政策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修改,形成了共识。为了统一全省政策执行口径,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挂所得税处网页,以便各地暂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待总局正式文件下发明确后,不一致的再行调整。

所得税处

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固定资产中途改变使用年限的税务处理

  问题:某企业2012年以会计估计差错的理由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如下调整:将固定资产---建筑物的原折旧年限30年调整为20年,将固定资产折旧---机器设备的原折旧年限15年调整为10年。

  企业能否调整?对调整后本年和以前年度少计提的折旧进行补提,并据此要求退还以前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会计上已对固定资产按大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调整。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须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调整的,可对2012年以后年度,就该项固定资产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进行调整。

  二、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

  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点中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上述规定中“专项申报”具体指什么?如何办理?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处理意见:“专项申报”指的是针对该笔“应扣未扣或者少扣除”的事项进行专门说明及企业会计处理情况等。本着自愿原则,企业可出具中介机构开出的专项说明等鉴证材料报告。

  2、公告第九条规定:“本公告施行时间。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那么2010年度及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能否准予追补扣除?

  处理意见:对2010年度及以前年度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可以追补扣除。

  三、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中的“正常类”能否计提1%准备金

  问题:根据《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财税[2009]99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财税[2011]104号文未提到的“正常类”贷款,能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处理意见:因财税[2011]104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未规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因此,对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准备金的提取,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的规定,按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予以税前扣除。

  四、典当企业能否计提准备金

  问题:部分典当企业建议:比照金融企业,予以享受财税[2012]5号的规定,计提1%准备金,允许税前列支。

  处理意见:经电话请示总局所得税司答复:允许计提准备金的金融企业范围,按财税[2012]5号列举的执行,未在列举范围内的,不得执行财税[2012]5号文件。

  五、担保企业以前年度计提准备金余额如何处理

  问题:我省部分担保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2号)的规定,2008至2010年期间计提的准备金未冲抵完的余额,至今仍挂在帐上,税收上应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根据税法对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企业按照财税[2009]62号的规定,2008至2010年期间计提的准备金未冲抵完的余额,应一次性转为当期收入。

  六、研发项目中途转让如何加计扣除

  问题:甲企业某个研发项目中途转让给乙企业,乙企业受让后继续研发,甲企业发生的研发费如何加计扣除。

  处理意见:甲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符合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

  七、关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年度申报享受优惠如何备案的问题

  问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2009]116号)规定,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企业应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年度申报享受,预缴申报享受”。《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业务工作规程》(闽国税发[2011]92号)有“应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年度申报时超过4个月算逾期吗?

  处理意见:闽国税发[2011]92号和闽国税发[2009]116号文件并不矛盾,闽国税发[2009]116号文强调的是“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八、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问题。

  问题:涉及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的有以下几个相关文件: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69号国税函[2010]185号总局2012年第14号251号69号在资产总额的计算上,一个是按年初加年未的平均数计算,一个是按月平均数计算年平均数,其计算结果有差异。如何理解上述文件?应采用何种标准计算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是否都适用?

  处理意见:财税[2009]69号文是对《条例》的解释,公告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下行文,不能否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拟定的上行文。因此,14号公告就该条的规定无效,应执行财税[2009]6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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