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13
摘要:现将《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办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和《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九条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流程

  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或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调取档案——申报办理——扫描建档——业务归档

  (一)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纳税人除按本规程第七条第(一)项内容提供资料外,还应按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底盘发生更换的:

  1.底盘更换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完税证明正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免税条件消失的:

  1.车主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完税证明正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调取档案:申报征收人员调取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根据不同情况对照档案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列明减税原因和减税金额,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申报办理:申报征收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扫描车辆电子合格证信息;录入相关信息;审核打印纳税申报表,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打印税票;收款确认;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归档,在车购税系统中完成业务。

  (四)扫描建档:对已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信息,接收申报征收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十条 计税价格确定:车购税征收人员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车辆计税价格: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之和。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五)对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比照已核定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

  (七)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同类型车辆是指同国别、同排量、同车长、同吨位、配置近似等(下同)。

  (八)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对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九)纳税人应在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在进口之日(报关进口的当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应在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除按规定缴纳税款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除按本规定确定计税价格缴纳税款外,纳税人所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3年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按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金。

  第十一条 车购税减、免(退)税业务操作流程依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理。

  第三章 车价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车辆计税价格的备案: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或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其配置发生变化的车辆,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备案价格信息进行征税。车辆计税价格备案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填写《甘肃省车辆购置税备案车辆信息审核表》(省局应设置统一表格),在总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同款车型只能备案一次。

  此业务实行主管税务机关领导负责制。

  办理流程:提出备案需求——计税价格录入确认——备案建档

  (一)提出备案需求:申报征收人员在受理申报时,对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或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但其配置发生变化,需要备案征收的车辆,列明原因,提出备案需求,将资料移交计税价格备案人员。

  (二)计税价格录入确认:计税价格备案人员根据申报征收人员称交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和实地验车情况,进入车购税系统计税价格管理模块录入信息,参照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确定备案计税价格,按程序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领导确认。

  (三)备案

  建档:计税价格备案人员根据最终确认同意的备案计税价格和资料,在车购税系统中通过备案,并对每一笔车价备案资料按序装订保存备查。资料应包括:《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参照的已核定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领导审批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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